目前,在一些商品的交易過程中,特別是對于商品房、家具、轎車等大件商品,有的經營者要求消費者先支付一部分價款,但是這部分價款屬于何種性質,大多數消費者并不太在意。多數消費者認為,先支付的這部分價款無論屬于何種性質,在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,均能要求經營者返還。
其實,這種觀點是錯誤的。
根據我國《擔保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當事人可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債務人履行債務后,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。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。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。因此,消費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約定債務的情況下,是不能要求經營者返還定金的。
此外,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,??吹胶贤袑ⅰ岸ń稹睂憺椤坝喗稹薄F鋵崱岸ń稹迸c“訂金”雖一字之差,法律后果卻大不一樣。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,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,也是不規(guī)范的,給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訂金只能看作一種預付款,當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時,訂金應予以返還,但不適用雙倍返還原則。
有些經營者利用消費者法律知識的欠缺,在簽訂合同時,故意設下陷阱,將“定金”寫成“訂金”。為避免此類糾紛的發(fā)生和不必要的損失,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時要認真仔細,同時,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,還應明確預先給付行為的性質,認真核對合同中是“定金”還是“訂金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