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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安娜26名前高管成被告 成A股“最貴違約金”

來自:m.unidosnatradicao.com日期:2013-03-30 09:14:13
8121萬元,對于日均成交量逾千億元的A股市場來說,顯得微不足道,卻是目前為止A股市場上最大一筆違約索賠金額。股東離職,公司上市前跳槽競爭對手;如今原始股解禁期將近,離職股東想拋股圈錢,這樣的案例在A股市場上屢見不鮮。但事與愿違,卻遭到老東家起訴追討違約金,還訴諸媒體,實在并不多見。

職業(yè)經理人和上市公司之間的矛盾似乎難以調和。家紡業(yè)上市公司富安娜因與其26名股東對簿公堂引發(fā)關注,富安娜在電話中對騰訊財經強調,富安娜的訴訟是在向A股市場痼疾——高管離職+拋股圈錢說“不”。

26名前高管與核心技術人員成被告

好聚好散,是一項不成文的傳統(tǒng)。特別是對于那些曾經一起奮斗、創(chuàng)業(yè)的人來說。然而2012年12月26日,家紡業(yè)上市公司富安娜卻向深圳南山區(qū)人民法院對余松恩、周西川等26名首發(fā)前自然人股東就承諾函違約金糾紛一事提起了訴訟。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別賠償違約金累計為8121.67萬元。這筆罰金堪稱A股“最貴違約金”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余松恩、周西川曾為公司高管,其他均曾為公司核心技術人員。昔日一起創(chuàng)業(yè)的同事,為何如今要對簿公堂?

事情要從富安娜還沒上市之前說起。2007年6月,為了緩解公司資金壓力,富安娜制定和通過了《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》,公司以定向發(fā)行新股的方式,向激勵對象發(fā)行700萬股限制性股票,發(fā)行價為此前一年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1.45元/股。前述人員與公司其他高管、核心技術人員一起依據該計劃向公司認購了股票。

事實上,民營企業(yè)在發(fā)展初期,資金的需求量大,很少給高管直接的現金利益,而多用干股激勵。這在一定程度上,以利益牽絆高管的流動,從而保持了公司經營的穩(wěn)定性。

2008年3月,因富安娜向證監(jiān)會申請IPO,為配合上市要求,富安娜終止了《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》,將所有限制性股票轉換為無限制性的普通股。

據富安娜方面稱,2008年3月20日,余松恩、周西川等人向富安娜公司出具承諾函稱,自承諾函簽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內,“本人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、不連續(xù)曠工超過七日、不發(fā)生侵占公司資產并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”,若違反上述承諾,自愿承擔對公司的違約責任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。

未料,2008年7月,余松恩、周西川等人因私人原因向富安娜提出辭職申請,并離開公司。而一年半后,2009年12月30日,富安娜成功登陸中小板。制造一大批百萬富翁,三年過去了,限售股即將解禁,當離職股東想拋股圈錢坐收漁利之時,卻發(fā)現自己已成為被告,股票已經被法院凍結。

富安娜認為,余松恩、周西川等人在取得公司股票后未依其承諾留在富安娜任職,而是辭職離開公司,這一行為已違反其承諾,導致公司對其股權激勵目的無法實現,為此,須向公司支付違約金。

2013年1月10日,富安娜公司代理律師收到了南山區(qū)人民法院的《查封、扣押、凍結財產通知書》,告知已查封上述被告人員相應股票或資產。

3月19日上午,富安娜向26名原始股東起訴索賠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區(qū)人民法院開庭,首批共有2名原始股東出庭。

“雙方只是交換了證據,沒有辯論,法院將再安排開庭”,富安娜總裁辦媒介公關負責人羅莉紅對騰訊財經表示,并一再強調,富安娜是在“向高管離職+拋股圈錢說‘不’”。

事情看起來并沒有那么簡單。

簽署承諾函:脅迫還是自愿?

富安娜一位高管認為,公司推行股權激勵正是為了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,為公司長遠發(fā)展做出貢獻。而有些高管拿到股票就跳槽,這是一種典型的“見風使舵”行為。這樣的股權激勵已經失去了意義,如果縱容,就是對其他富安娜員工的不公平。

據悉,股權激勵過程一般分為兩個過程,一個是授予階段,一是行權階段。正常情況下,員工在授予階段離職,就自動取消了行權的權利;大部分高管會選擇在行權后離職,這一階段確實讓很多上市公司“有苦難言”。

“當時這幾位高管沒有想到富安娜可以成功上市,也沒有意識到股權激勵過程中,這封《承諾函》可能帶來的后果?!奔壹徯袠I(yè)人士對媒體表示。

對于富安娜的咄咄逼人,上述存在糾紛人員也有后手準備。曾擔任富安娜品牌管理中心總監(jiān)的周西川等人提出異議稱,承諾函是在富安娜私下違規(guī)脅迫在職期間的IPO前普通股股東簽下的,26人不論作為原職工或股東,富安娜的賠償主張均不成立;更重要的是,該承諾函公司從未予以公開披露。

周西川對媒體表示,假設作為富安娜企圖借以侵占26位股東權益所謂的“承諾函”被南山區(qū)法院采信并判決其勝訴,那么就使得這份見不得光的“承諾函”被法庭證實了合法有效和真實存在,也證實了富安娜以虛假材料蒙騙過會上市的事實難改。承認“承諾函”等同于承認這份直接導致上市公司股權不明確的“承諾”事實存在。

周西川等人認為,這份承諾函顯示的日期為2008年3月20日,離富安娜公布招股書尚有21個月,且其首發(fā)公告中公示相關持股人的唯一承諾只有“凍結36個月”,并無提及該承諾函。

“當時是簽了一個什么函,只有前兩行,中間是空白的。這些函的原件全部放在了公司,我們連復印一份也不讓。對擁有股權的員工,上市前離職公司并沒有規(guī)定,上市后3年的時間離職是要放棄股權的。”周西川說。

一旦證明承諾函屬實,雖然富安娜能夠打贏這場官司,卻可能因為涉嫌隱瞞重大事項,而面臨監(jiān)管部的調查。下場極可能是“贏了戰(zhàn)斗,輸了戰(zhàn)爭?!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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